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杨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杨菜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为指控杨菜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
据介绍,沈某对湖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涉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表示感谢,并向湖州市委主要领导寄送感谢信。此外,湖州市、德清县两级检察院还派员前往被害人沈某企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联合公安机关向沈某企业所属行业协会的256名企业负责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企业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浙江省检察院在通报该案例时提及,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损害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严重污染执法环境、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权威、破坏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应当重点强化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监督惩治,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各项监督办案职能,从严从快惩治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企业和企业家安全感,提振发展信心,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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